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要求,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产教融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产教融合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顺应国家深化产教融合的大趋势,充分认识湖南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意义。坚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因地制宜、优化结构;校企协同“双重主体”育人三大原则。到2025年,基本形成区域产业和教育共生共荣的发展格局。
二、构建产业和教育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2.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教融合同步规划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推进“五个强省”、建设“四大体系”和“五大基地”,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明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要求,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措施,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重点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湖南(株洲)职教科技园等教育科技园区建设,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每个市州和湖南优势特色行业要办好1所高职高专院校,每个县市区要办好1所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院校就读,鼓励国家和省示范、卓越职业院校对口帮扶农村和贫困地区薄弱职业院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产业园区新建职业学校和生产性实训基地。
3.对接产业调整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发挥“双一流”高校与专业(群)创新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建立健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对接湖南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专业技术人才需求,调整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一批优势学科、应用特色学科;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建立有湖南特色的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办好专业促产业,发展产业促专业。
4.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职业教育人才培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抽查和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制度,制定实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和评价办法,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把市场供求比例、人才培养质量、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建设“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
三、强化行业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5.拓宽企业参与途径。落实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注重行业部门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指导,在主要领域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支持建设若干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试点行业。鼓励区域龙头骨干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规范收费等,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6.深化“引企入教”制度改革。支持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支持行业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
7.推进企校联合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提供最新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以上企业与区域内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合作,承担合作办学任务,探索将部分主机配套产品安排到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为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生产性实训提供相关的项目载体。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培训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接收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8.落实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责任。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企业应主动履行接收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的社会责任,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接收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建立规模以上企业把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尽快覆盖所有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9.推进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基地建设。在大中型企业分批建立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师顶岗实践基地、国培和省培基地,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原则上每年提供的顶岗实践岗位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具体规划,落实顶岗实践计划和顶岗实践教师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并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在行业企业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高企业技能人才整体水平。鼓励规模企业设立“名师工作站”,为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师顶岗实践和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建立股份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10.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应用转化。支持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合作组建协同创新机构、校企联合开发中心等产学研联合体,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应用转化。企业应充分利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资源,可将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建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同开展应用项目研究。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
11.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确保每年培训职工比例不少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鼓励企业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积极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12.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或职教集团,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湘中央和省大中型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院校。支持企校合作开办、建设相关专业,共同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专门人才。企校合作开办专业可通过“董事会”“理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制度来实施共同管理。
四、全面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13.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全省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组织“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周”,开展“芙蓉工匠进校园”、开放企业、走近生产一线系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增强职业教育对中小学生的吸引力。
14.推进企校“双重主体”育人。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应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产业园区合作,推动专业链与产业链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紧贴企业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各类学生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推进国家、省、市、校四级学徒制试点,开发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省级管理服务平台,研制推广学徒制工作规范和教学标准,明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责权利。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15.完善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改革和完善高校、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度,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和产业教授(导师)岗,聘任企业优秀技术、管理人才作为产业教授(导师)或兼职教师,优化专业教师结构。建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办法,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教学业绩考核、教师聘用、薪酬激励、校企交流等制度。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产业教授(导师)和确定兼职报酬。完善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时间原则上每三年不少于6个月,新入职专业教师前3年须赴企业集中实践锻炼半年以上。拓宽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渠道,加快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海外教育培训经历的比例。
16.完善考试招生学籍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加大高等学校对职业教育生源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健全“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灵活学习制度和弹性学习制度,探索完善企业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制度。
17.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章程,健全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
18.构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本科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重,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启动职业院校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机制试点,打通中职、高职高专、应用型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贯通培养通道,增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
19.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并规范学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行为。鼓励将优秀企业文化引入校园,使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融通。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20.强化行业协会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21.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更好地发挥省级和地方职业教育集团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共生共荣合作机制。
22.打造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鼓励学校和企业利用网络空间、微信群、QQ群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服务和教学指导。
六、加大组织保障和支持体系建设
23.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依托湖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为成员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专门的政策措施,市州和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产教融合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产教融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构建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24.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在湘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学校建设管理。到2025年,省级财政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配套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产教融合专项贷款,实施“湖南省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动各级园区联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平台,支持建设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园区10个。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企校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培育遴选产教融合示范企业50家。支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建立灵活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培育遴选产教融合领军人才50名、产业教授(导师)1000名、芙蓉工匠和技术能手10000名。支持入围国家和省“双一流”与“产教融合”项目单位加强学科专业、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产教融合试点。
25.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产教融合特色的拨款机制,确保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10000元,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行业企业参与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企业、学校200—600元每人的经费补助。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2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建设留学生基地,招收外国留学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推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专业课程与国际标准接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专业与课程品牌。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主动建立与湖南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模式、教师培训进修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养符合湖南跨国经营需求的国际化专业技术人才。
27.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绩效考核与督查机制,将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接纳师生实习实训等情况作为地方、行业企业和学校绩效考核、获取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表彰奖励的条件。教育部门要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纳入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领导班子考核、学科专业评价的重要指标,列入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重点内容,作为专业设置与调整、学校转型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
28.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大力宣传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性,使产教融合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发展、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成才成长的内在需要、必然选择与自觉行动,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产教融合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 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 要 内 容 |
责任单位 |
1 |
深化产教融合的总体要求 |
明确深化产教融合的指导思想,坚持深化产教融合三大原则,确立深化产教融合的阶段目标。 |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2 |
构建产业和教育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教融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3 |
对接产业调整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普通高校学科结构,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建立有湖南特色的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 |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
|
4 |
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人才培养规模结构,制定实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建设“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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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化行业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
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区域龙头骨干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
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6 |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 |
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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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进企校联合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培训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接收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
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
8 |
强化行业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
落实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责任,制定湖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保监局省,各市州人民政府。 |
9 |
推进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基地建设,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名师工作站”,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
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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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应用转化,支持开展协同创新,将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建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同开展应用项目研究。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 |
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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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 |
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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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作用。 |
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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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全面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
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开展全省中小学动手实践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14 |
推进企校“双重主体”育人,探索实施产学研结合、工学结合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开展各类学生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 |
|
16 |
完善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教学业绩考核、教师聘用、薪酬激励、校企交流等制度。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
16 |
完善考试招生学籍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探索完善企业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制度。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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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面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
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
18 |
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打通人才培养通道。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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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
|
20 |
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
强化行业协会协调指导,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打造信息服务平台。 |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
21 |
加大组织保障和支持体系建设 |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
省人民政府,省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
22 |
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试点。 |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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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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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外办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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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 |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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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宣传引导。 |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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