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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2018-11-07 15:3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建设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系部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各系高素质专业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院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学院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员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行业实践、企业行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作品创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行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演(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建设实习实训基地、非遗项目传承研习所、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具体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院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院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院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各系联系合作单位。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的建设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系部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和开展相关合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发展规划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系部向发展规划处申报;

(二)初审:发展规划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学工、招就办、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报院领导批准。对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院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院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院财务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系部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系部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发展规划处初审,并送学院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协议经院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系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发展规划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系部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院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院的设备或收益,按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系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发展规划处。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招生到校率、毕业生就业率、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投资取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院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系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系部应当及时向发展规划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系部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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